看了下高赞答案,感觉大家都很专业,我来个不专业的吧 曾经处理过类似案例,不过不是加拿大的,是土耳其的。
当事人从某中东国家逃难到土耳其,然后土耳其遣返他回原籍。(注意!这时候当事人并没申请政治避难,只是申请了难民身份);返回原籍后,当地警方以犯有恐怖主义行为将当事人逮捕,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。 检察官在审查该案时,发现如下事实:当事人在国内有合法婚姻,且妻怀孕待产;当事人在国外逃避战乱的根源是在国内受到迫害;当事人的恐怖主义行为是在境外实施的,且目的并不是要破坏该国的和平、安全及稳定;同时,鉴于当事人在海外无其它直系亲属,若判其死刑或重刑,则意味着其国内亲属可能无人赡养。据此,检察机关对本案进行了不批准逮捕,使本案得以和解结案——当事人在国内接受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,并被责令限期离境。 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所以你看,类似案件是有先例的,而且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是存在“相对不捕”(当然,相对不捕的条件是相对严苛的) 所以回到问题,理论上讲,被加拿大拒签、取消签证或者驱逐出境的难民是可以回来的,但是回来之后会面临非常严峻的处境。一、若当事人是以难民身份入境的,则必须通过合法的手续转为永久居民,否则视为非法居留; 二、若当事人是以访问者名义入境,又想转移民身份的,必须要在有限的时间内,满足相应的申请条件,否则也视为非法居留。 三、无论以哪一种身份入境,如果是在有效期内的,则一般只追究入境者的法律责任,如果在有效期外,则应追究违法居留的法律责任。
四、不管怎么追究,只要是属于难民,都应当给予救济,即赋予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难民待遇。 但是,需要注意的是,上述规定都是基于公民身份的,而难民的身份是一个政治属性,当国籍冲突出现的时候,优先适用国籍法的规定。